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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交首付款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本文作者: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16

案情简介:

张某婚前通过贷款方式购买一处房产,后与王某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后王某提出离婚,要求张某补偿其登记于张某名下房产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张某拒绝。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补偿共同还贷部分一半。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登记于张某名下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王某自婚姻登记之日开始到解除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的二分之一。

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财产,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双方将共同财产用于偿还一方婚前房产贷款,虽财产形式发生变化,但本质上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婚前一方付首付款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然依法分割。

温馨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财产,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财产归属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应依法予以分割。因爱相遇,因痛放手,莫因钱财反目,且行且珍惜。

编稿:曹 伟

审稿:秦永建